阿富汗一军用直升机坠毁 致1死12伤
作者:西单女孩 来源:曹颖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12:36:05 评论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所以明君对于法非常慎重,绝不为亲故权贵而改变法律,官吏也就不敢利用长官权威破坏法制,百姓也就不敢利用珠宝贿赂触犯禁律。在齐国的宪政中,君主是法律的制定者: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都能守法。
[45]五、齐国的政治革命:实施宪政管仲担任齐国宰相的时候,齐国内外交困,危机重重。因为君王的权力是世袭的,民主政府的权力是选举获得的。老百姓有在这些方面提出君主过失的,就称之为‘正士,其意见都纳入‘喷室的咨议制度来处理。但是齐桓公在民富国强以后总想当天下宪兵,于是累次提出兴兵讨伐暴国,但是均被管仲否决:军队的盔甲、兵器等等已经十分充足了,我想要开始实施你倡导的王道,干预诸侯的事务,可以了吧?管仲回答说:还不可以。……上惠其道,下敦其业,上下相希,若望参表,则邪者可知也。
……民不务经产,则仓廪空虚,财用不足。命令太多,所推行的反而少。我国法院的职权来源于宪法,因此,如果宪法有赋予法院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审判权的本意,其授予法院审判权的相应部分就必然直接表述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判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主体创制的法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法律的审判标准(标准二)。法院以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宪法。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该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因此,《宪法》没有必要在第126条中重申法院须遵守法律。要正确把握《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构成,主要是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是否包括宪法,至于法律是否包括其它法规范性文件等问题,均是次要问题。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辨明这些问题,搞清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之下的那些法规范性文件中,哪些属于法院行使审判权须依照的法律的范围,哪些不在这个范围内,对于我国理顺法院与宪法、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关系、形成和谐的宪法秩序,极为重要,法学者不能不为回答这些问题下一番功夫。[6]但是,将法律做包括宪法的较广义的解释有很多地方说不通。原因主要是,《宪法》第126条是一个授权性条款,着重在授予法院一项职权、赋予它一种功能,着眼点在于让法院有权适用法律裁判案件,而不是着眼于课予它一项义务,尽管从职责的角度看职权也是义务,但授予职权与课予义务毕竟是有区别的。[23]例如,2008年有一件因媒体炒作而颇受关注的案件的判决书写道: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立法法》规定,最高法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必要程序后,最终可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我国法院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虽谈不上依照宪法行使审判权,但却必须遵守宪法,必要时援引宪法是法院严格遵守宪法进而充分实施宪法所必不可少的作为。此处所说的已经发表的修宪资料,主要指当年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代表主任委员叶剑英向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向五届全国人大所做的修改宪法的报告,以及他的其它一些相关的讲话、报告。《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到底包括哪些法规范性文件,宪法本身固然做了一些硬性的规定,但总体看来仍然是难以把握的问题。
最高法与中央军委依据宪法制定的那部分军事法规的关系,与此相同。但是,在刑事判决中法院可不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解决论罪科刑以外的问题(如涉及原告或被告程序性权利的问题)的根据呢?另外,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后来纳入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法院是否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根据呢?有关国家机关并没有提供这些方面的答案。
例四,《监督法》第32条规定的部分内容。《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表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军事法规不论合法与否,法院都不能不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适用这些法规范性文件,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和效力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创制的法规范性文件几乎没有任何区别。
这样认定法律范围的主要理由或优点是:第一,这样安排较准确反映了现行宪法关于法律的范围的本意。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只是根本法,所以,人们完全有理由推断:制宪和修宪者当年的本意,或许就是将法律的实际范围,留待立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下级法院以这种方式遵守宪法的功能可经由最高法来实现。但有一点却似乎是数十年来都没有什么不同的,那就是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对于是否能够援引宪法,或什么情况下可以援引宪法,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援引宪法,援引宪法可用于说理论证还是可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等等问题,皆处于无公开明确的规则可循的状态。例一,《立法法》第86条规定的部分内容。5.更狭义的法律(法律[戊]),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宪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主要存在于《宪法》序言之中,《宪法》第4章和第2、第3章的有些条款也可以算非规范性内容。[31]张翔高全喜王锴翟小波等。
[8]这种安排集中表现在全国人大制宪和修宪时并未赋予人民法院任何形式的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以及《立法法》甚至也没有授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权。一般认为,在实施法律的以上三种方式中,法律的遵守是所有法律关系主体共同的事情,法律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性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来组织、管理、处理行政性公共事务的专门活动,而法律的适用则是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审理或裁判案件的专门活动。
有关的具体影响方式是:对处于上限的法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通过肯定或否定由它们自己作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具有与狭义的法律(法律[丁])同等效力的方式,相对增加或相对减少法律的范围。显然,如果本文不能合理说明宪法的这一条中所说的法律是什么,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现实的法律和可能的法律等等,那么本文就没有完成对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解说。
可见,宪法第126条依照法律规定中的依照一词,也是一个宪法学界早就应该从学理上给予其具体定位而又一直没能给予其足够关注的宪法用语。往深层次考虑,理顺法院与宪法的关系,还需要继续探寻实现法律范围最优化的国家机关职权配置格局,这方面的工作只能通过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修改《立法法》等法律的方式来完成。[20]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法律显然是广义的,但该条中这一项规定的随后的规定立即明确了它的具体内容: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至于参与秘书处工作的宪法专家的解说和记述,则主要是指《张友渔文选》(下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276页。
如果将依照法律中的法律二字做排除宪法的狭义解释,似乎难免有否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及于法院、否认法院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否认法院必须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等诸多嫌疑。[22]肖蔚云著:《论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3页。
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中,法律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法规范性文件。理解宪法、法律与解释宪法、法律有联系更有区别,其中,理解是解释的认识基础,解释是对理解的一种运用方式。
可以被认为是我国宪法的硬性的规定的内容是:《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不包括宪法[40],只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放任各级法院和法官任意援引宪法固然肯定是不行的,但一概不准许援引宪法也不利于宪法的充分实施。
不同的宪法关系主体(从守宪角度看是守宪主体)遵守宪法的方式是不同的,公民等个体与国家机关等公共组织遵守宪法的方式不一样,地位和功能不同的国家机关遵守宪法的方式也有显著差别。应该说,现行宪法与1954年宪法是有很大差别的,1954年宪法架构下法院不能做的事,在现行宪法架构下法院不一定不能做。基于同样的理由和思路,本文也将宪法实施区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两种方式。被宪法称为法律的法规范性文件皆属于宪法第126条所指的法律的构成部分,未被宪法称为法律的法规范性文件则不在这法律的范围内。
人们要充分理解法院履行不越权适用宪法的义务的必要性,须对以下情况有所认识。因此,我国学者必须十分小心地将理解宪法、法律与解释宪法、法律区分开来,否则人们将不仅得不到讨论法院、法官解释宪法的空间,也将得不到讨论法院理解宪法的空间。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全回避援引宪法的问题是不现实、不可能的。法律适用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但遵守法律的活动不一定同时是法律适用活动。
某种法规范性文件是否事实上可被最高法以其违反法律为由拒不适用其中的相关条款,是人们可据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的地位的又一重要指标。因为,按我国宪法,法院、即使是最高法,也没有法律解释权,只有法院组织法授予了最高法在审判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解释法律的职权。